轉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函 (第1041003690號)
本會呼籲觀光導遊(領隊)夥伴及旅遊從事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與規範,國家法令需要遵守,勿因個人利益而損害國家經濟及形象而受罰,104年一月份查獲攜帶超量菸酒案件,違法人數有激增現象,敬請從事人員謹守規範勿觸法而受罰。
說明:
一、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未依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入之,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25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緩。為避免嚴重影響國家形象及整體經濟,爰請加強協助宣導旅遊從業人員及旅客勿攜帶超量菸酒以免觸法。
法務處 啟
10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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