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北觀野字第1010900112號
主 旨:公告「野柳地質公園遊客禁止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62條、第64條。 二、「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13條、第14條、第22條。 公告事項: 一、範圍:整個野柳地質公園陸域(面積約24公頃)含海域等深線20公尺為範圍(範圍請參閱野柳地質公園範圍圖)。 二、園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任意超越園區紅色警戒線。 (二)任意碰觸、攀爬天然地景。 (三)於指定吸菸區外抽菸、隨地吐痰、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四)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 (五)攀折花草樹木及烤肉。 (六)鳴放噪音、焚燬、破壞花草樹木。 (七)游泳、戲水、烤肉。 (八)關園及封園期間,未經申請許可強行進入。 (九)酒醉者進入園區。 (十)除宗教活動外,任意燃放鞭炮、煙火、焚燒冥紙及設置紀念碑、牌、神壇與祭祀設施。 (十一)破壞天然地質地形。 (十二)除當地漁民領有該管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者外,採捕野生動物、植物、魚類資源、寄居蟹、珊瑚、化石、撿拾石頭、貝殼及貝殼沙等。 三、違反第2項第1款至第10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000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2項第11款、第12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62條第1項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鍰。
處 長 陳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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