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遊覽車須安裝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
二、增訂接待車輛每日行駛里程上限為300公里,但往返高雄市經屏東縣至臺東縣路段單日得增加至320公里。
三、增訂「應依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之行程執行,不得任意變更;其與駕駛人所屬公司約定行車時間者,不得任意要求接待車輛駕駛人縮短行車時間,或要求其為超車、超速等行為。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以明確化趲趕行程意涵。
四、增訂團體總行程日數5分之1(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取整數)以上應住宿於星級旅館。
五、增訂「應維護旅客購物之權益及自主性」、「每一購物商店停留時間以50分鐘為限」及「不得強迫旅客進入或留置購物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