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30條關於調整導遊人員執業證證照費為新臺幣200元,業經交通部於102年9月24日以交路(一)字第1028200502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本局原通告導遊人員於同年9月26日以後(含當日)申請換(領)證者,應繳納執業證證照費新臺幣200元,基於行政作業處理需要,更正為自9月27日起實施。
二、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26條關於調整領隊人員執業證證照費為新臺幣200元,業經交通部於102年9月24日以交路(一)字第10282005027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本局原通告領隊人員於同年9月26日以後(含當日)申請換(領)證者,應繳納執業證證照費新臺幣200元,基於行政作業處理需要,更正為自9月27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