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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曜旅行社跳票有損旅客權益之虞 觀光局勒令停業

華曜旅行社跳票有損旅客權益之虞 觀光局勒令停業

2012/09/13
交通部觀光局新聞稿

交通部觀光局經票據交換所進行旅行業交易安全查核,發現華曜旅行社負責人於 101年9月11日前有3筆跳票紀錄,跳票金額達新臺幣354萬元,觀光局立即於當日派員會同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人員前往該公司實地查核,經查該 公司因財務困難,確已無力正常營運,為避免該公司繼續承攬接待旅遊業務,而有損害旅客權益之虞,觀光局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及第38條規定,立即對華 曜旅行社處以停止經營旅行業務之處分。

據觀光局瞭解該公司截至9月11日止,共承接26團大陸觀光團,共計598人,其中有11團336 人已分別於9月11日、12日出境,另餘15團262人尚未完成接待(分別為9月13日至17日出境9團及9月12至13日入境6團)。觀光局於9月11 日已立即啟動緊急應變機制,邀集中華民國旅行業全國聯合會、品質保障協會及華曜旅行社主管協調,已商請建明國際旅行社協助承接上述15團尚未完成接待之大 陸觀光團,確保旅客後續旅遊行程順利進行;針對華曜旅行社接待尚在臺預計於9月13日至17日出境之9團大陸觀光團旅客,建明國際旅行社將協助完成後續在 臺旅遊行程,另針對華曜旅行社所接待於9月12日至13日入境6團大陸觀光團旅客,建明國際旅行社已完成後續承接事宜,並協助支出華曜旅行社旅客後續在臺 相關費用,嗣後得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檢據向本局申請由華曜旅行社繳交本局之保證金中支應。

按 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及第38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33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 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為前5 條規定之措施。」觀光局將持續透過交易安全查核機制,主動針對主要接待旅行社加強查核,以維護旅行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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