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新聞稿
陸方將於102年10月1日實施旅遊新法,該法適用於大陸整體旅遊市場(包括赴世界各國及其國內旅遊均適用),預期大陸來臺觀光團體市場將進入轉型期。
大陸旅遊法實施重點中對於行程安排、購物行程及佣金、自費行程等已有嚴格規範,預期未來來臺旅遊產品中,購物行程大幅減少,團費將恢復市場行情,改變以往低團費現象,將可降低業者削價競爭、以購物彌補低團費的壓力,提升旅遊產品品質及企業形象。
旅遊法實施初期,因團費提高影響大陸旅客旅遊預算及意願,短期內大陸來臺團體人數尤其是低價團將減少;惟對於兩岸觀光發展長期而言,具有正向意義,有助旅遊產品成本真實反映於支付合理團費、以旅遊為主的旅遊型態,自消費端宣導一分錢一分貨觀念,並有助觀光產業業者建構良善經營環境。
大陸旅遊法立法精神,與我方自102年5月起推動優質行程之目的一致;在世界各國旅遊實務中,購物乃旅遊活動重要一環,為導正購物亂象,未來將朝有限購物、優質購物環境發展,即可搭配優質行程措施;另據部分業者表示10月團體報價已提高,有助我方推動優質團,惟仍待消費者觀察適應一段時間,市場才會回歸正軌。本局將透過小兩會磋商機制共同提升兩岸旅遊品質,向陸方建議優質行程模式係契合旅遊法精神之折衷作法,並繼續加強各項行銷推廣措施,穩定及開拓客源市場,讓臺灣為大陸旅客出境遊之優先選項,俾使陸客來臺永續成長。另自由行不受限於該條文,觀光局並將積極擴大推動自由行市場,長期預估整體大陸來臺旅客人次仍將持續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