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辦理導遊人員精進訓練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四、隨團實習訓練辦理原則如下:
(一)旅行業派遣隨團實習並服務旅客之合格導遊,不得為旅行業現職人員,且應具備下列條件之ㄧ:
1.首次領取導遊執業證未滿三年。
2.重行參加導遊人員職前訓練結業,領取或換取導遊執業證未滿三年。
(二)每團至多派遣乙名隨團實習導遊。
(三)每名導遊參與本要點隨團實習至多三次。
八、申請室內研習及戶外導覽補助者,應於辦理訓練三十天前向本局提出申請書及訓練計畫,計畫內容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宗旨或目標。
(三)舉辦時間及地點。
(四)主辦、協辦單位。
(五)參加訓練對象及人數。
(六)訓練課程內容、時數、授課方式及擬聘講師資料。
(七)工作人員編組及分工。
(八)預期成果。
(九)預算經費明細(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概估)。
(十)申請補助事項及金額。
申請隨團實習訓練補助者,應於辦理訓練十四天前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隨團實習導遊非旅行業現職人員之切結書。
(三)申請經費總表。
(四)各團細項表(含行程、每日實習重點、參加訓練對象等)。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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