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交通部部長 毛治國
發展觀光條例修正第二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公布
第二十七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 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 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 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 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 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